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

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359号 原告: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29号A幢4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翚,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计2894元,由原告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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