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

黄川海、**等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3民初1080号之一 原告:黄川海,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汉源县。现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黄川海之父,特别授权),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汉源县。现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汉源县。现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汉源县。现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2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2号。 负责人:杜自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黄川海、**、***、**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符涌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脘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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