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3民初1080号之一
原告:黄川海,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汉源县。现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黄川海之父,特别授权),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汉源县。现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汉源县。现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汉源县。现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2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2号。
负责人:杜自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黄川海、**、***、**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符涌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脘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