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5134号
原告:陕西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丝路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燕现军,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丝路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8007.71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付原告17982.7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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