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昊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昊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5788号之三
申请人:洛阳昊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静。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江**宗,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昊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宗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1702民初5788号之一、二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在二审中申请人洛阳昊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且(2020)鲁17民终36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2月16日生效,申请人洛阳昊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及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昊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洛阳昊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来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