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1666号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21835948H。
法定代表人:魏光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敏,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院内东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1905315Q。
法定代表人:李彦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孙云东,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孙敬忠,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孙云东、孙敬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挥龙,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云东、孙敬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梦珂,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拇指公司)与被告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中公司)、***、孙云东、孙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拇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敏、陈强,被告意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被告***,被告孙云东、孙敬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挥龙、党梦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拇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意中公司、***、孙云东、孙敬忠支付原告货款376125元及违约金(以3761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开始,原告向中牟县官渡镇党庄社区项目供应防水材料。原告供货后,四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76125元未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意中公司辩称,1.意中公司与金拇指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意中公司并没有购买金拇指公司的防水材料,也未签订合同、接收货物、进行结算。意中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2.意中公司与金拇指公司、***签订《防水材料三方协议》第三款约定意中公司仅有协助义务,而不是付款责任主体,不应承担付款责任。金拇指公司要求意中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辩称,***代表孙云东与金拇指公司签订的合同,在之前的案件中有显示。金拇指公司的结算单也足以证明***是项目前期负责人,结算单是2020年1月18日,***在2018年底辞职不再担任项目负责人,其辞职时通知过金拇指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要求驳回金拇指公司对***的诉请。
孙云东辩称,1.孙云东不应承担本案所涉防水材料的支付义务。首先,孙云东不是合同相对人,也未与金拇指公司签订过关于涉案材料的任何协议,不应承担合同付款义务。其次,根据意中公司、***与金拇指公司三方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的防水材料三方协议约定,当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足额向丙方(金拇指公司)支付货款时,甲方(意中公司)协助丙方在乙方达到工程款的付款节点时,通知丙方、乙方到场。经责任方同意后,将材料款支付至丙方合同约定账户。经乙方同意,该材料款的支付责任应当由意中公司承担。且根据2020年1月,孙云东与党庄社区18-32#楼项目部签订的结算单显示:双方未支付材料款为376000元,并同意由意中公司支付该结算单中的未支付金额,不再向党庄社区18-32#楼项目部(孙云东及相关人)就该款项主张任何权利。金拇指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向孙云东及其相关人主张权利。涉案未支付款项应由意中公司支付,金拇指公司要求孙云东承担付款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本案所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即使孙云东要承担付款责任,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首先,根据金拇指公司与***2016年6月16日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主体封顶付材料款的60%,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付材料款的20%。但实际上截止金拇指公司提起诉讼,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验收,仅达到60%的付款节点,未达到剩余款项的付款节点。***已向金拇指公司支付603500元材料款,付款比例达到61.61%,已超合同约定的付款。在金拇指公司主张款项未达付款节点的情况下,金拇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全部防水材料款以及自2017年1月1日起未付材料款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2020年1月份的结算单显示,剩余付款义务应由意中公司承担,不应由孙云东支付。其次,意中公司就涉案工程拖欠工程款,孙云东提起诉讼,现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尚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该案的判决结果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孙云东与意中公司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本案审理。
孙敬忠辩称,1.孙敬忠不是合同相对人,也未与金拇指公司签订过关于涉案材料的任何协议,不应承担合同付款义务。2.孙敬忠仅是党庄社区8-32#楼项目部员工,在结算单上签字是职务行为,不能据此让孙敬忠承担合同付款义务,且该结算单上明确说明由意中公司承担付款义务。金拇指公司要求孙敬忠承担合同付款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0日,金拇指公司为甲方,***为乙方,双方签订《防水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金拇指”品牌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等产品。工程名称及使用产品的具体部位为中牟县官渡镇党庄社区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地下室、屋面)。货物基本情况为:货物名称及规格型号SBS3㎜、SBS4㎜,单价分别为22元/平方、25元/平方,标准均为﹣20度。付款方式为主体封顶付材料款的60%(自供货日期开始4个月内),主体验收合格后付材料款的20%,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有材料款。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标准。
2016年6月16日,意中公司为施工单位(甲方),***为项目部(乙方),金拇指公司为供货单位(丙方),三方签订《防水材料三方协议》,主要内容为: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丙方向乙方中牟县官渡镇党庄社区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楼项目部供应防水材料(品牌为金拇指),丙方应提供所供应材料的相关证明文件,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为所用材料的责任主体及付款人,根据乙丙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付款节点,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足额向丙方支付货款,甲方协助丙方在乙方达到工程款支付节点时,通知丙方、乙方到场。经责任方同意后,将材料款支付至丙方合同约定账户(质保金按丙乙双方合同执行)。
《党庄社区18-32#楼河南金拇指结算单》显示:18#-32#楼总款979500元,已付金额603500元,未支付金额376000元。供货方签字:刘扬帆,2020年1月18日;党庄社区18-32#楼项目部代表签字:孙敬忠,2020年1月16日。刘扬帆受金拇指公司委托处理中牟县官渡镇党庄社区项目欠防水材料货款事宜。
现金拇指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意中公司、***、孙云东、孙敬忠支付货款。
诉讼中,***陈述其系孙云东委派到党庄社区18#-32#楼项目前期负责人,其离开后孙敬忠成为该项目负责人;其代表孙云东与金拇指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孙云东认可***、孙敬忠系其在党庄社区18#-32#楼项目工作人员。意中公司称孙云东起诉意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孙云东起诉的工程款包含本案所涉材料款。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意中公司将党庄社区18#-32#楼分包给孙云东,***与金拇指公司签订《防水材料供应合同》后,金拇指公司向党庄社区18#-32#楼供应防水材料,2020年1月18日孙敬忠与金拇指公司进行结算,确认未支付货款为376000元。孙云东辩称其非合同相对方,且防水材料用于意中公司党庄社区18#-32#楼项目,根据《防水材料三方协议》应由意中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意中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孙云东认可***、孙敬忠系其工作人员,综合审理查明情况、当事人陈述等,可以认定***、孙敬忠系代表孙云东与金拇指公司签订合同、进行结算。故孙云东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义务,金拇指公司可要求孙云东支付货款376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自结算之日(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金拇指公司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孙云东关于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辩称意见,因孙云东与意中公司之间工程款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故孙云东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金拇指公司请求意中公司、***、孙敬忠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6000元及违约金(以37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471元,由被告孙云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瑞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