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1014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丽,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辉煌三路以南、金菊四街以西、申厚路以东官渡科创中心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1905315Q。
法定代表人:李彦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丽,意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5,775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二次结构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中牟县官渡镇的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分公司六万吨/每年林棵实加工项目,该工程项目系由意中公司分包给被告***施工。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后,2020年5月19日,经结算,被告仍欠工程款20万元,并承诺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二被告拒付。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意中公司辩称:意中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意中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贾巴林。已向贾巴林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贾巴林也同下级分包商进行了结算。涉案侨联9号楼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不存在欠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6日,***与***签订《二次结构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位于中牟县官渡镇的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分公司六万吨/每年林棵实加工项目,3-A、3-B、3-C、3-D、3-E、4-A、4-B、4-C、4=D、4-E#楼施工。该工程项目系由意中公司分包给贾振全及其子贾巴林。贾巴林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与***签订《二次结构分包合同》后,***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20年4月14日,***与贾巴林签订《结算单》,项目名称:侨联9#楼主体结算。***对面积、单价、总款已核对完成并无异议。已付150万元,剩余6万尾款抵扣侨联个人支付。2020年5月19日,经结算,***为***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班组在侨联生物工地9#楼砌墙粉刷零工工人工资贰拾万整(¥2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2020年3月18日,意中公司项目负责人邓卫红、李彦超在《二次结构分包合同》最后一页注明:***9#楼不计入本合同工人工资。在该合同末尾注明:余下工程款由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协调代为支付至***个人账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与***签订《二次结构分包工程》,***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出具了***班组在侨联生物工地9#楼砌墙粉刷零工工人工资20万元的《欠条》。意中公司在《二次结构分包工程》中注明不包含9#楼工人工资。因此,***要求***支付该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意中公司作为承包方,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贾振全,与***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意中公司支付该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师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