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10148号
原告:***,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丽,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辉煌三路以南、金菊四街以西、申厚路以东官渡科创中心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1905315Q。
法定代表人:李彦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丽,意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1894.6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21396.16元(以321894.6元为基数,按LPR计算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内外粉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中牟县的内外粉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系由意中公司分包给被告***施工。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后,2020年1月19日,经结算,被告仍欠工程款321894.6元。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拒付。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意中公司辩称:意中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意中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贾振全。已向贾振全及其子贾巴林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贾巴林也同下级分包商进行了结算。意中公司不存在未付工程款,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9日,意中公司与贾振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中牟县承包事项达成一致。工程名称:中牟县官渡镇党庄社区工程。建筑结构及规模:框剪结构,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约51746.44平方米(含地下部分,以图纸面积为准)。工程承包范围:图纸上所涵盖的土建、装饰、安装等所有内容。贾振全又将涉案工程分包给***。2017年8月7日,***与被告***签订《内外粉分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位于中牟县的内外粉工程项目。***组织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2020年1月19日,经结算,***与***抹灰班组签订了《党庄工地分包班组结算单》,加上***借支的130000元,下欠321894.6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意中公司与贾振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贾振全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了***。***与***签订了《内外粉分包合同》。***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经结算,***尚欠***工程款321,894.6元。意中公司称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贾振全之子贾巴林。贾巴林予以认可。因此,***要求***支付该321894.6元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可自***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意中公司作为承包方,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贾振全,与***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意中公司支付该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321,89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1,89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师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