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珠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232号
申请人:上海珠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新市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3127515Q。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胜,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晨颖,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申厚路以东官渡科创中心**楼91410122791905315Q。
法定代表人:李彦超。
被申请人:***,女,生于1968年8月5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人民路**91410122098568314B。
负责人:***。
上海珠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名下位于中牟县申厚路以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牟国用(2015)第2**〕,保全价值2000万元;冻结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150万元〔1.户名: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账号:00×××11;2.户名: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账号:16×××71;3.户名: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牟村镇银行商都支行,账号:50×××33;4.户名: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开户行:城市商业银行郑州银行,账号:93×××89;5.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郑汴路支行,账号:62×××10〕。上海珠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珠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名下位于中牟县申厚路以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土地证号为牟国用(2015)第2**,查封价值以2000万元为限;
二、冻结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150万元〔1.户名: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账号:00×××11;2.户名: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账号:16×××71;3.户名: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牟村镇银行商都支行,账号:50×××33;4.户名: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开户行:城市商业银行郑州银行,账号:93×××89;5.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郑汴路支行,账号:62×××1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珠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家叶
书 记 员 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