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1551号
原告: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路南侧。
负责人:米永山,总经理。
被告:***,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院内东楼一楼。
负责人:李彦超,总经理。
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8元,减半收取2254元,由原告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