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重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郑州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重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2财保129号
申请人郑州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郑州重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544839.42元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重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544839.4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利萍
书记员  汪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