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执48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宁市草铺建筑公司。
住所地:安宁市草铺镇。
法定代表人:陈丽红。
被执行人:云南太古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奎家义。
申请执行人安宁市草铺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太古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0619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太古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丽玲
审 判 员 刘 龙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