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昆民执字第34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宁市草铺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远忠,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镇。
被执行人富源信德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平,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富源县竹园镇海章村。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昆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10日申请人申请执行立案。
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富源信德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富源攀煤矿业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也委托本院司法技术处对此股权予以评估。现申请执行人安宁市草铺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富源信德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上述股权的评估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昆民执字第3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周西昆
审判员 张兆龙
审判员 郑 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乔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