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草铺建筑公司

安宁草铺建筑公司、曲靖市浩峰靖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302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宁草铺建筑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草铺镇昆广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21682162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曲靖市浩峰靖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大道凤苑路南侧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3021000280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5月26日生,住曲靖市沾益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宁草铺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市浩峰靖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云0302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宁草铺建筑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200元,执行费7512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房屋、车辆;对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翠峰支行62366838900001898881561、曲靖市商业银行会堂支行6214973900309953、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麟城支行62×××78的银行账户作出了冻结(冻结金额约510元)。另承办人到被执行人住地查找,并未找到被执行人,现本院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查找,且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将执行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执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