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瑞鑫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和解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0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浚执字第353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卫河路卫溪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瑞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不予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