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21民初1852号
原告: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浚县卫河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
委托诉讼代理人:***,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浚县丰黎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丰黎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素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