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1民初1562号
原告: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卫河路卫溪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贾彦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胜,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浚县丰合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街道民生路中段路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莉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丰合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