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卫河路卫溪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贾彦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2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37424元;二、驳回原告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洪兵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0日及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1年1月21日,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后于2021年4月28日,再次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均为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2021年3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豫×××××、豫×××××共两部车,本院予以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1年3月3日,通过委托房产及土地部门调查和了解,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四、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950166元,实际到位0元,尚余950166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国禹
审判员 李樟楠
审判员 罗金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