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民终1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卫河路卫溪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贾彦林,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徐教选,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审被告:徐洪兵,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教选、徐洪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达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