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1执异2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浚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树新,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朝军,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樊国平,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国平与被执行人浚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浚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豫0621执959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其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100941.71元,实际控制金额为2623.34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浚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100941.71元的所有人系案外人XXX,该款系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给XXX的材料款,与异议申请人无关。2021年3月份,案外人借用异议申请人资质承包了浚县建设路东段排水防涝工程施工二标段,异议申请人与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案外人XXX与异议申请人签订了《经济责任书(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上述工程由案外人XXX作为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也归案外人XXX所有。据此,对上述银行存款冻结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100941.71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原告***、樊国平、申秋喜与被告浚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豫0621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豫06民终12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豫0621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豫0621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浚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樊国平工程款76297.71元,并自1997年6月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其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至付清为止;二、被告浚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樊国平保证金20000元,并自1997年6月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其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樊国平、申秋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8元,由原告***、樊国平、申秋喜负担1705元,被告浚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93元。原告***、樊国平,被告浚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2月6日作出(2020)豫06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豫0621执959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浚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100941.71元,实际冻结2623.3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被执行人浚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人向本院提交《经济责任书(内部承包合同)》一份,工程名称:浚县建设路东段排水防涝工程施工二标段。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冻结的是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应认定为被执行人的存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本案异议人浚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异议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浚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其名下账户内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要求予以解冻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浚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游新宇
审判员 李 旭
审判员 耿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