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执402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90645566K。
住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
被执行人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8610696A。
住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
被执行人南阳市盘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602215355。
住南阳市建设东路书香水岸小区。
南阳市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盘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2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盘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111478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盘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南阳市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三万余元,本院已冻结扣划,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已为申请人开具律师调查令。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盘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洋
审判员 赵增华
审判员 薛超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