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6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峰,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峰,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克省,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宛城泾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嘉和尚都。
法定代表人:史录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彦庆,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南阳市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陆营街。
法定代表人:范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被上诉人肖克省、南阳市宛城泾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南阳市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在涉案工程项目挑檐、加深部分工程款的计算、***责任承担上事实不清,对门窗、防水、洁具等安装问题未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7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刁艳
书记员马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