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97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建路办事处步行街北段东侧366号。
法定代表人贾建勋。
被执行人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学院路北侧24#楼(后勤服务楼)2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宝。
**诉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84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19748元;二、被告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欠付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豫0184执1469号,后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到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被执行人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19)豫0105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异议人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后申请人**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执复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已解除对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并屏蔽公开被执行人;3、2018年9月17日、2019年3月18日、2019年5月21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未采取控制措施,除上述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到庭;5、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6、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郑州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缴存记录,现场前往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新郑市新建路办事处步行街北段东侧366号调查,未找到该公司;7、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共计实现债权0元,未能实现全部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97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涛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少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