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1796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九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号11层1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鹏。
被执行人河南金鼎港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翟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胜奇。
被执行人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郑堡村。
法定代表人杨山峰。
被执行人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三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杨山峰。
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步行街北段东侧366号。
法定代表人贾建勋。
被执行人杨玉德,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杨山峰,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贾利娟,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张胜奇,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关于河南九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金鼎港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利娟、杨山峰、杨玉德、张胜奇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九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金鼎港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利娟、杨山峰、杨玉德、张胜奇追偿权纠纷一案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九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28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豫0191执11796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0年7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二、2020年07月28日、2020年09月07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
三、2020年09月0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四、2020年08月24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山峰名下两套房产,查封到期日2023年8月16日。
五、2020年09月0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失信惩戒公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
六、2020年09月14日向申请人释明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
七、2020年9月14日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终本约谈,并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申请执行人河南九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8276143.26元及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