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4执533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常胜利
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常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4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63.5817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进行了调查,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4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光
审判员  秦 华
审判员  孟 靓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