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988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
法定代表人:武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步行街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贾建勋,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建设,女,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刘晓凡,女,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贾建勋,男,汉族,1960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关于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刘晓凡、贾建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6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5月2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刘晓凡、贾建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向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刘晓凡、贾建勋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向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刘晓凡、贾建勋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8月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刘晓凡、贾建勋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至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刘晓凡、贾建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刘晓凡、贾建勋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刘晓凡、贾建勋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刘晓凡、贾建勋在本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刘晓凡、贾建勋的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刘晓凡、贾建勋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刘晓凡、贾建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由于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刘晓凡、贾建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制度,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韩方园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刘晓凡、贾建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李安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