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36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李世广,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步行街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贾建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告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176100.00元及执行费254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于2020年8月2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1月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有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在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法人下落。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出被执行人在新郑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工程款,本院对工程款进行了扣留、提取。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使用律师调查令;
五、由于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已经报批了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六、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发现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4件,其中2件案件执行完毕,2件案件以终结方式结案,其余10件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七、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陈瑞甫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