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8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瓦房村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丰泽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受理。
审判员*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