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02执2672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2018)豫1702民初3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