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702民初8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碧薇,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村委。
法定代表人:邓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丰泽路***号。
法定代表人:翟学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亚建设公司)、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基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碧薇,被告奥亚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彬,被告成基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消防工程款21.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3日,被告奥亚建设公司将其从成基房地产公司承建的位于驻马店市金河绿城一、二号楼消防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现还下欠21.2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经过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工程款。
被告奥亚建设公司辩称:1、其公司不欠工程款,且原告的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告部分施工后,被告奥亚建设公司对原告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已结清,所以不存在再行支付工程价款之说,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2、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原告负责消防工程验收,因原告未将消防工程施工完毕,就撤离施工现场了,造成工程延期验收,且因撤场无人看管,已施工部分的部件也损坏了。后被告成基房地产公司另找人施工,给被告成基房地产公司造成30余万元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
被告成基房地产公司辩称: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成基房地产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承担责任;2、对于第一被告奥亚建设公司承接的消防工程,作为成基房地产公司,已经将该工程款结算完毕;3、原告在施工期间,是由第一被告奥亚建设公司安排的施工,但是该消防工程并未完工,在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导致消防工程不能验收,后期给成基房地产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被告奥亚建设公司也认可该损失。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被告奥亚建设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消防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奥亚建设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驻马店市纬二路东段金河绿城一、二号楼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开工日期按甲方通知确定。竣工日期:2013年5月15日;质量等级:工程合格,由于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全部负责;合同价款35元㎡。建筑面积以图纸按2008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为准;甲方工作:1、负责解决乙方施工办公场所一间,提供施工设备、工具、器材的堆放库房及人员的现场住宿,解决乙方施工用水、用电(电费由乙方自理);2、负责其他现场实地单位的协调;根据业主付款情况,及时支付乙方相应施工款项;4、根据乙方的申报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乙方工作:1、按建设、监理等单位要求,按进度完成计划完成施工任务;2、负责施工中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工作;3、服从建设单位的工地管理人员、监理和甲方的管理;4、负责与消防工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5、负责消防工程的验收。消防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至总工程价款的70%,验收合格,收到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后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以上,凡按装调试,设备试行运转工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必须验收前,乙方自检工程中自己解决,在竣工验收时乙方必须保证验收一次性合格。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竣工验收时,乙方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检记录资料,系统使用说明书、各类产品证明等。保修期限:保修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购买相关的消防器材,依约进行了施工,2013年11月份完工。奥亚建设公司陆续向***支付了工程款51万元,后***向奥亚建设公司催要剩余工程价款无果成讼。
另查明,位于驻马店市纬二路东段金河绿城一、二号楼系成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项目,发包给被告奥亚建设公司承建。金河绿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载明:“一号楼建筑面积为10757.5平方米,二号楼建筑面积6950.9平方米,一至四号两层商业面积6977.24平方米”。2014年9月16日,驻马店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驻公消验字(2014)第0066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其中金河绿城1号、4号楼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诉讼中,原告***提交了2014年11月5日驻马店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金河绿城小区1号、2号楼,消防带(栓)成套共计126套(壹佰贰拾陆套)。”用以证明:金河绿城小区1号、2号楼消防已完成,并在物业公司入驻后,其提供了消防带(栓)。
庭审中,被告成基房地产公司开发与被告奥亚建设公司均认可本案涉及的金河绿城小区1号、2号楼消防款双方已结清。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等及原、被告诉辩意见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奥亚建设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因原告***没有取得消防施工资质进行施工,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物业公司的收条证明该合同项下工程,原告***已实际施工竣工并交付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被告奥亚建设公司未提供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相关证据,现原告***主张被告奥亚建设公司实际支付51万元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金河绿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所载明:“一号楼、二号楼建筑面积合计为21197.02平方米,按合同约定每平方米35元计算,工程总价款741895.7元,扣除被告奥亚建设公司已支付的51万元,尚欠231895.7元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奥亚建设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1.2万元,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奥亚建设公司辩称不欠原告工程款及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因未提供充分有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作为发包人成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承包人奥亚建设公司均认可本案涉及的金河绿城小区1号、2号楼消防工程价款双方已结清。故原告主张被告成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本案责任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21.2万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奥亚建设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奥亚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虎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奕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