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9421号 原告:***,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9425081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