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9421号
原告:***,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9425081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