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驻马店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4272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乐山大道与创业大道交叉口东北角银丰世家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596384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9425081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