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民申2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村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4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亚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奥亚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未查清工程后期是谁施工及如何施工,工程后期验收其公司人员未参与,验收情况其公司不清楚,其公司与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的工程量只有51万元,超出部分的施工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称,其一审期间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全部施工;申请人称验收不知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申请人与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金额多少与本案无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奥亚建设公司与***所签订的《消防工程分包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施工竣工并交付使用,故***依法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根据金河绿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所载明:一号楼、二号楼建筑工程总价款741895.7元,扣除奥亚建设公司已支付的51万元,***要求奥亚建设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1.2万元,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奥亚建设公司未提供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相关证据,故一审判决奥亚建设公司向***支付工程价款21.2万元并无不当。奥亚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奥亚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