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运清与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民初6629号
原告赖运清,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村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4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运清诉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运清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赖运清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