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执异106号
案外人:黄亚飞,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北段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乔茂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康县谢安中路太康宾馆。
法定代表人:张志元,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亚飞于2019年3月6日对查封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太康县谢安中路地下步行街B区010164房产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黄亚飞称,请求解除(2016)豫16执保26号查封财产清单中的B区010164号房产。事实和理由: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依法查封了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房产号为:B区010164号房;该房屋在2014年10月7日已经由黄亚飞与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交付履行,贵院将黄亚飞已经购买过且已经实际交付的房屋进行查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该房屋的所有权属黄亚飞所有,法院不应当对申请人的房屋予以查封,应当解除对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B区010164号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在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依法作出(2016)豫16民初141号,裁定:查封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太康县谢安中路地下步行街A、B、C、D四区价值3000万元的房产,期限为三年。在本院(2016)豫16执保26号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中显示,查封了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太康县谢安中路地下步行街B、C、D区全部房产,并扣除已经预告登记的房产。黄亚飞在提出本案异议时,提供了与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租赁协议、房款收据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黄亚飞所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关于黄亚飞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本案是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黄亚飞与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黄亚飞已经支付全部价款,且并非因黄亚飞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黄亚飞依法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黄亚飞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太康县谢安中路地下步行街B区010164号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群阳
审 判 员 张 杰
审 判 员 金 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 磊
书 记 员 马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