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11民初884号
原告:鹤壁市淇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东段(棉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路76号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上蔡县。
原告鹤壁市淇星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鹤壁市淇星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星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星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8元,减半收取3269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星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