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阳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4909号 原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路76号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阳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正陡路西侧路北50米。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阳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阳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垫支的工程款(以鉴定为准)及垫付费用777433.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9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正阳县××北侧的“***”小区1#、2#、3#楼及人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垫支进行建设,如期按照被告要求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间工程节点;被告严重违约,不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售房,支付垫付费用,导致原告无法履行合同。综上所述,被告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致使原告订立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具状,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河南阳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实,因原告违约,双方合同已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全额垫资建设案涉工程项目达到交付验收标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工程处于烂尾状态,原被告就工程款的支付办法和时间进行了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先后顺序为工程竣工后以售房所得支付工程款,而且约定售房款到账后先支付原告支付的安装变压器的费用,然后再按照原告三被告七售房款分配比例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但由于原告单方违约致使该工程未能完工不能交付使用,达不到售房条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工程停工后被告还将对后续工程进行大量投入,延长了工程竣工时间,增大了被告的损失,被告将保留追究原告法律责任的权利,双方同时还约定,除了已售房款支付工程款,房屋竣工验收后,以竣工验收后房屋折价抵偿工程款,根据该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仍然有效,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并未达到约定的条件,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庭审时原告陈述,原被告在本院(2022)豫1724民初3883号案件中已申请对案涉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截至本案庭审时鉴定机构还未出具鉴定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主张以鉴定机构鉴定的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截至本案庭审时原告诉求的工程款数额仍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7.1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瑜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