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263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路76号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