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1民初226号
原告:***,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9428240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舞钢市安兴兔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枣林镇安寨中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58856210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男,55岁,汉族,住驻马店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市安兴兔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