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497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路76号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