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6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懂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渤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豫06执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杜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