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民初2491号 原告:***,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路76号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9428240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舞钢市安兴兔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枣林镇安寨中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58856210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安兴兔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并经过审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