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381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被告: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北票经济开发区环保装备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道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一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补交四个月的社会保险;2.要求给付失业金54,720元及医保9,075.6元(每月378.15元×24个月)。事实和理由:被告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到2020年12月14日在被告处上班,上班前确定给予在沈阳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多次催缴都未给予缴纳,现申请补交四个月保险(1,047.6+378.15)×4=5,703元,因此不能领取失业金,依据国家规定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每月2,280元,共计54,720元,按国家规定领取失业金期间免交医疗保险,现在需要补偿缴纳医疗保险24个月,每月378.15元,共计9,075.6元。
一诺公司辩称,原告第一项的申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第二项关于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由于被告是在试用期内,所以说不可能能够领取失业保险。关于医保每月378元,答辩人只在答辩人公司工作三个多月,我公司同意给原告四个月的医保,每个月378.15元。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与腾胜平的对话录音;2.原告与蔡雪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原告与黄晓慧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原告与任珊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原告与金鑫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交纳养老、医疗保险记录及缴费基数;7.银行明细单及工资表;8.仲裁申请及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诺公司提交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的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15,000元,试用期结束后公司给原告缴纳五险,五险缴费以当地缴纳社保最低基数执行……。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在此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2月16日原告向北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在沈阳补缴9月至12月的保险,如果补交不了,按个人补交养老加医疗,合计5,703元;2.在沈阳领取失业金,如果办不了,按每月2,280计算,合计54,720元。北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0日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未受理。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四个月医保费用1,512.6元。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问题。补缴社会保险事宜的审查处理,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关于失业金问题,因失业金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而法定条件为“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要求,被告亦非失业金的履行主体,故原告诉请失业金及24个月医保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医保费用1512.6元,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医保费用1,512.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海旭
人民陪审员  邱文亚
人民陪审员  朱宝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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