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畜牧有限公司、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1325号
原告:****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腰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宝,副经理。
被告: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北票经济开发区环保装备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腾胜平,经理。
原告****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畜牧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畜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畜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畜牧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2150元。
审判员  毛永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苏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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