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票市士伟道路运输业户、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民初1695号
原告:北票市士伟道路运输业户,住所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信合社区。
法定代表人:柳士伟,经理。
被告: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经济开发区环保装备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腾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士伟道路运输业户与被告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北票市士伟道路运输业户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士伟道路运输业户自愿撤回对被告辽宁一诺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市士伟道路运输业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由原告北票市士伟道路运输业户负担。
审判员  张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