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1民初692号
原告:辽***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经济开发区环保装备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票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凯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豪德西区72栋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凯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辽***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朝阳凯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朝阳凯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元由原告辽***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