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飞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乡市飞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44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飞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新庄村村南(S311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飞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终4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飞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时调取了平原示范区纪委的证据,在此基础上作出(2017)豫0725民初372号民事判决。而原二审判决没有审查相关证据,直接改判原一审判决结果是错误的。(二)原二审判决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虽涉案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相对应的飞跃公司有权利要求***、***、**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法院应当支持。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提交答辩意见称,原二审判决正确。本案诉讼过程中,飞跃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均与***、***无关,因为飞跃公司已经同意将涉案工程交由**进行施工。涉案合同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请求驳回飞跃公司再审申请。 **提交答辩意见称,(一)**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仅根据飞跃公司单方施工日志作出判决,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二审判决对一审进行改判正确。(二)生效判决已认定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请求驳回飞跃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飞跃公司主张***、***、**存在逾期交工的事实,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二审对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二)涉案劳务分包合同已经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民终3374号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飞跃公司仍然依据该合同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二审未支持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飞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飞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