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摩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摩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艾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初1601号
原告:河南摩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84号院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2204576L(1-1)。
法定代表人:宋遂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艾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一马路1号。
郑州艾姆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李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叶,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源,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摩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森建筑公司)与被告郑州艾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艾姆实业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5)郑民四初字第00379号民事裁定,驳回摩森建筑公司起诉,摩森建筑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8)豫民终1953号民事裁定,撤销(2015)郑民四初字第0037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摩森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军、王聪,艾姆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叶、马晨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摩森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艾姆实业公司支付摩森建筑公司工程款29373979.79元;2.请求依法判决艾姆实业公司支付摩森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利息8000000元(自工程竣工之日后2009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为11385729.9元,在本次诉讼中摩森建筑公司主张8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艾姆实业公司承担。本案审理期间,摩森建筑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决艾姆实业公司支付摩森建筑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从2009年10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艾姆实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摩森建筑公司、艾姆实业公司关于世贸服饰物流中心二次装修工程订立施工合同,合同订立后摩森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装修工程施工工作,合同所涉工程也于2009年10月1日前竣工,但至目前为止艾姆实业公司尚欠部分工程款未结算。摩森建筑工程公司自工程竣工后多次向艾姆实业公司催讨欠款,但艾姆实业公司均拖延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艾姆实业公司辩称,摩森建筑公司主张艾姆实业公司支付29373979.79元工程款及利息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摩森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1.本案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摩森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关于摩森建筑公司主张的29373979.79元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至今已有12、13年之久,至今摩森建筑公司未向艾姆实业提供涉案合同工程竣工资料及相关施工工程量的证明,对于摩森建筑公司的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及造价应当由摩森建筑公司予以举证证明,现因摩森建筑公司举证不能导致不能鉴定,依法应当由摩森建筑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本案不存在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即使存在,也不应支持摩森建筑公司的利息主张。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的规定,本案中,摩森建筑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既不向艾姆实业公司明确主张,也未通过诉讼的途径确定工程款价额以主张权利,属怠于行使权利,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不应由艾姆实业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2008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配合9#楼八部垂直电梯安装管理事项及配合消防验收增加管理费用的协议》,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826400元(含税)。
2.2008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6至30层商住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776915.18元(含税)。
3.2008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二次电气照明及消防应急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877959.16元(含税)。
4.2008年9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与9#楼连廊部分装饰装修、8#楼与9#楼乳胶漆及888涂料施工、9#楼一层玻璃门制安、9#楼样板间装修装饰、9#楼室外花岗岩购销等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988830.48元(含税)。
5.2008年9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电梯前室吊顶及乳胶漆施工、亚克力灯箱及灯槽制作、不锈钢扣板及烤漆装饰、木门油漆装饰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999137.4元(含税)。
6.2008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与9#楼连廊之间一至五层电气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54872.94元(含税)。
7.2008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外围窨井砌筑及抹灰、室外土方开挖及回填、砖砌台阶、钢筋混凝土地面、人行道路面砖铺设、出车口雨棚安装、屋顶皇冠钢结构及8#与9#楼连廊钢结构、墙面板、屋面板拆除并重新安装、9#楼室外广场东侧火烧板铺贴、8#楼与9#楼连廊一层地板砖铺贴、连廊屋面保温层及找平层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945555.31元(含税)。
8.2008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垃圾清运、乳胶漆及888涂料、室外化粪池土方开挖及清运、8#楼与9#楼连廊三层及五层装修、8#楼及9#楼局部防水、8#楼与9#楼连廊地板砖及花岗岩购销等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444475.99元(含税)。
9.2008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服务中心8#楼二次电气照明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5187145.38元(含税)。
10.2008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安全防护及脚手架搭拆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394887.62元(含税)。
11.2008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七层木门及木地板装饰、8#楼及9#楼中厅连桥钢结构、9#楼屋面及化粪池砌筑、6至29层公共部分花岗岩铺贴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777082.94元(含税)。
12.2008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地下室出口坡道锯齿形细石砼面层施工、九街雨棚建造安装、9#楼6层及1层西侧隔板不锈钢格栅焊接、9#楼1—30层FGC板钢骨架焊接、6—29层防盗门框单侧加强柱安装工程施工及零星砌粉、拆除、修补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761586.12元(含税)。
13.2008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外围广告架钢结构、9#楼6-30层窗户及二层玻璃幕墙内不锈钢护栏、8#楼及9#楼中厅玻璃栏杆下方焊接不锈钢方管、9#楼10#梯6-30层及汽车南出口不锈钢栏杆装饰、6至29层商铺改造拆除施工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977826.13元(含税)。
14.2009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6至29层钢化玻璃隔断及玻璃门改造、8#楼与9#楼连廊处玻璃雨棚及玻璃幕墙施工、9#楼监控机房及消防控制室搬迁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444851.57元(含税)。
15.2011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服务中心8#楼与9#楼之间连廊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90812.22元(含税)。
16.2011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服务中心8#楼与9#楼之间连廊增加空调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112250.80元(含税)。
17.2011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管井喷淋排水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款为:68101.69元(含税)。
以上1---17项中17份合同,双方均确认合同签订前实际施工已经完毕,双方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无异议。以上工程造价总计14728690.93元。
18.2008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合同事项的现场配合管理协议》,合同约定的暂定价为:872281.39元(含税)。
对第18份合同,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合同价款为860031.73元。
19、2012年11月6日,艾姆实业公司向摩森建筑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该工作联系单显示:……经我公司初步核算,扣除不该结算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综合单价按当时套用定额综合单价的120%计列:《世贸服饰物流中心6-29层二次C15细石砼地面找平……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审核后的金额为85863元;《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电梯洞口封堵……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大部分项目应由主体施工单位承担,电梯安装配合费已包含零星土建配合施工,审核后金额为84794元。
对该联系单所指向的合同,根据双方主张认可的施工内容和名称部分内容综合判断,认定为摩森建筑公司主张的实际施工但双方未签署的两份合同,总造价为85863+84794=170657元。
20.2007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二次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编号:20070601-025),合同约定的暂定价:997779元;
21.2007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二次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20070601-026),合同约定的暂定价:174928元;
22.2007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二次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20070601-027),合同约定的暂定价:859915元;
23.2007年10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卫生间塑钢扣板吊顶、不锈钢小便槽、卫生间隔断及空调机房推拉塑钢窗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63613.64元;
24.2008年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EPS应急电源箱、不锈钢水箱、排污泵及控制柜、中央空调主机及风机盘管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857305.94元;
25.2008年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五层及以下吊顶、隔断及门头、立柱、踢脚线塑铝板、吊顶乳胶漆、商铺隔断玻璃及卫生间吊顶等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671890.53元;
26.2008年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9#楼五层以下彩铝推拉窗及六层以上彩铝平开窗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1784399.43元;
27.2008年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服务中心8#楼部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662508.37元;
28.2008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服务中心9#楼二层至五层地板砖铺贴、一层花岗岩铺贴、外墙干挂花岗岩及楼梯间花岗岩铺贴等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924675.69元;
29.2008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服务中心9#楼南、西立面点触式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586729.41元;
30.2008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9#楼五层以上安全门、卫生间隔断、中厅水晶吊灯的购销、安装、消防泵、循环泵及控制柜的购销及一二层中厅墙面、梁柱面大理石干挂等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783899.05元;
31.2008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服务中心9#楼一层、六层至二十九层电梯前室干挂大理石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632598.87元;
32.2008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服务中心9号楼五层以上外墙抹灰及面砖粘贴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865736.64元;
33.2008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服务中心九街、8号楼、9号楼及室外等部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790741.69元;
34.2008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服务中心8号楼及9号楼部分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933877.98元;
35.2008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服务中心8号楼及9号楼部分零星工程施工合同II》,合同约定的暂定价:952124.84元;
36.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9#楼商场部分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8960490元;合同中约定空调安装主材价格以发票为准。
审理过程中,摩森建筑公司提交空调安装主材购置发票共计金额6270931.56元,艾姆实业公司认为发票日期同合同日期不服,跨度太大,且不能证明实际支付,购买的材料不能证明用于本合同。本院审查认为,该份合同未记载签订日期,且本案所涉世贸服饰物流中心装修装饰工程履行持续时间长,对本部分价款予以认定。即该份合同实际造价确认为:9231421.56元。
37.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普通木门制作及木门油漆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26008.5元;
38.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三层、四层、五层商户吊顶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825930元;
39.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一层、二层商户吊顶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610470元;
40.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商户塑铝板踢脚板、立柱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345240元;
41.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商铺钢制门头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861305.63元;
42.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商户隔断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619710元;
43.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商铺钢柱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451247.5元;
44.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商户塑铝板门头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999999元(不含税);
45.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9#楼二次装修(塑钢窗部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36330元;
46.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商铺玻璃隔断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499800元;
47.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一层外走廊塑铝板吊顶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51975元;
48.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外墙面乳胶漆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151725元;
49.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七层办公室空调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268800元;
50.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楼梯、扶梯不锈钢栏杆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149755.25元;
51.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楼梯花岗岩铺贴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140912.8元;
52.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中央空调水处理仪设备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50521.5元;
53.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消防排风管及机盘管送风管道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898785.41元;
54.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消防排烟风管及机盘管送风管道保温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716736.72元;
55.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9#楼卫生间地面地砖及墙砖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92582.42元;
56.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楼低温空调打井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474805.54元;
57.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低温空调打井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949611.08元;
58.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外围不锈钢广告边框、一马路商铺塑铝板门头、一马路不锈钢道旗及8#楼扶梯不锈钢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447031.14元;
59.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888涂料及公共走廊乳胶漆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351420.4元;
60.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服务中心9#楼电梯前室一层及六至三十层门套、六至三十层地面镶边及踢脚板啡网纹大理石购销及门套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829651.06元;
61.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服饰物流服务中心九街、8号楼、9号楼及室外等部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暂定价:660761.27元。
第20---61份合同,双份约定了暂定工程造价,但未进行相关工程决算以及工程质量验收。
62.双方签订的现场签订单33份。摩森建筑公司提供的现场签证单34份分别为:040、042、M043、044、M049、M050、053、058、M060、M063、064、067、068、069、M070、071、072、073、075、M076、077、080、090、098、100、101、102、105、107、110、111、112、113、114。艾姆实业公司对040、M043、044、M049、M050、053、M060、071、073、075、077、080、070予以认可,对其余签证单认为没有双方的盖章确认而不予认可。
经审查认为,该34份签证单中均有双方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认定属于当事人之间合同之外的工程变更或增加。
63.摩森建筑公司提交艾姆实业公司出具的《技术变更通知单》6份,编号分别为M029、061、067、083、167、173,《M区室外管网图》及相关工程图纸,摩森建筑公司主张该部分为增加变更工程量,艾姆实业公司不予认可。
当事人对以上第62、63项事实中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共同委托河南华夏大信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34份现场签证单工程总造价为3962370.08元,本院予以确认。第63项技术变更单部分,摩森建筑公司提交证据及鉴定意见均不能证明技术变更单部分比之于原设计或合同约定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造价,故鉴定机构对本部分测算的工程造价,本院不予认定。
另查明,以下当事人之间就工程款催要、联系及诉讼事项的事实:2009年6月29日,摩森建筑公司向艾姆实业公司发送的《联系函》,联系函显示:……贵公司尚欠我方世贸服饰物流中心8#楼、9#楼装修装饰及部分安装工程款为29373979.79元。……请贵公司本着公平、诚信原则及时予以确认并支付工程尾款。2009年7月6日,艾姆实业公司向摩森建筑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联系单显示:……请提供相关资料及结算书,以便审计确认。2010年5月6日,摩森建筑公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艾姆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010年11月5日,本院向摩森建筑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摩森建筑公司撤回起诉。2011年12月2日,摩森建筑公司向艾姆实业公司发送《联系函》,联系函显示:……望贵公司以稳定社会大局为重,及时、足额支付我方上述工程款。2012年12月24日,艾姆实业公司向摩森建筑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显示:……由于贵公司已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不了了之,法院尚无法判定,我公司更不从审核。因此,贵公司可申请第三方现场审核决算、按合同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等最终解决。2014年12月3日,摩森建筑公司向艾姆实业公司邮寄催要工程款一份,邮件全程查询显示:2014年12月4日,他人收代收。2015年11月,摩森建筑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双方确认艾姆实业公司已向摩森建筑公司支付本案工程款44867647.47元。郑州铁路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艾姆实业公司强制清算,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豫01民算2号裁定,裁定受理郑州铁路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法设立的合同应当履行。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本案是否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涉案工程完工后原告于2009年6月29日及2009年7月6日向被告主张过工程款,并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行为均对两年的诉讼时效产生中断的效果。2012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作联系函》,该函件中也显示双方对工程造价没有达成合意,之后2014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工程款明细表及联系单,该行为再次产生两年的诉讼时效产生中断的效果。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款。综上,本院认为,摩森建筑公司所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中1---17项中的17份合同,双方均确认合同签订前实际施工已经完毕,双方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无异议,该部分总价款为14726890.93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认定的第18项事实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合同事项的现场配合管理协议》经过双方对账确认最终价款:860031.73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认定的第19项事实中涉及的《世贸服饰物流中心6-29层二次C15细石砼地面找平、30层电梯前室增加防火墙及卫生间结构、膨胀水箱基座安装、31层空调主管道PAP材料、8#楼与9#楼间连廊处零星施工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电梯洞口封堵、升降电梯安全防护门制作安装、电扶梯周边钢板焊接、三期与M区连廊风机盘管制安装、8#楼与9#楼连廊商铺卷帘门安装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两份涉案合同双方并未签字或盖章确认形成有效的书面合同。但根据2012年11月6日,艾姆实业公司向摩森建筑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显示:……经我公司初步核算,扣除不该结算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综合单价按当时套用定额综合单价的120计列:《世贸服饰物流中心6-29层二次C15细石砼地面找平……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审核后的金额为85863元;《世贸服饰物流中心9#电梯洞口封堵……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大部分项目应由主体施工单位承担,电梯安装配合费已包含零星土建配合施工,审核后金额为84794元。对该联系单所指向的合同,根据双方主张认可的施工内容和名称部分内容综合判断,本院认定为摩森建筑公司主张的实际施工但双方未签署的上述两份合同,总造价为85863+84794=170657元,故对摩森建筑公司本部分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查明认定的第20---61项事实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42份合同,双方对实际施工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实际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有异议,合同中约定了暂定工程造价,但未进行相关工程决算以及工程验收,且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已无法进行鉴定。本院认为,摩森建筑公司完成涉案工程后实际交付艾姆公司使用,艾姆实业公司虽对此暂定价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暂定价、暂定量不符合施工实际,故本院认定,上述42份合同总造价为33285260.86元。审理查明认定的第62项事实中现场签证单共计34份,本院认定为属于当事人之间合同之外的工程变更或增加,现场签证单工程总造价为3962370.08元,本院予以确认。审理查明认定的第63项事实中的《技术变更通知单》6份,编号分别为M029、061、067、083、167、173,《M区室外管网图》及相关工程图纸,经审查认为,该部分属于设计或施工技术变更,摩森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部分比之于原设计或合同约定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造价,故对摩森建筑公司主张的该部分工程款,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双方涉案工程总造价本院认定为53005210.6元,双方确认艾姆实业公司已经支付过的44867647.47元应予以扣除,剩余8137563.13元艾姆实业公司尚未支付,故摩森建筑公司要求艾姆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认定摩森建筑公司因涉案工程款享有对艾姆实业公司的债权为8137563.13元,对原告诉讼请求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摩森建筑公司主张要求艾姆实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诉请,因双方并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摩森建筑公司亦未证明其向艾姆实业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等资料,艾姆实业公司未对工程进行验收、未根据实际施工量和约定价格向摩森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双方对工程未验收、未决算、结算均有过错,故本院认定艾姆实业公司应支付拖欠摩森建筑公司工程款的利息,但利息应从摩森建筑公司本案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2019年8月17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关于20万元鉴定费的负担,根据双方委托鉴定的合同约定,由摩森建筑公司支付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河南摩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艾姆实业有限公司享有金额为8137563.13元的债权,并从河南摩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案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7日,2019年8月17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河南摩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郑州艾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651元,由河南摩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149元。鉴定费200000元,由河南摩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陈丕运
审判员  王东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斌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