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764号
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吟白路1号蠡园开发区研创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民初1642号。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