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2民终2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1254095P,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28号西5H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C3XP7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吟白路1号蠡园开发区研创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厦门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1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铭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铭创公司无需向华星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华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合同签订后,因疫情影响,发生了全球芯片短缺、基础材料和原材料的匮乏等双方当事人都无法预见的变化,导致了案涉产品单价发生了翻倍甚至几倍的上涨,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案涉产品市场断供及价格大幅度上涨导致原签订合同时的客观基础丧失,**创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产生明显不公平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铭创公司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为案涉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系铭创公司应当纳入考虑的商业风险**,系主观臆断,明显不符合常理。签订合同的产品价格在之前仅有5%左右的商业利润。价格涨幅达160%至310%,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无法预测和判断的。因此,案涉产品的价格上涨并不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2.双方同意解除合同,铭创公司不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利益失衡,实质上是在法律框架下,由双方当事人分担由于一场损害所造成的风险,符合公平原则。铭创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明确提出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3.退一步说,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最多仅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华星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明显过高,其自行以高出合同价格几倍的价格向案外人采购产品,不能认定为是华星公司的实际损失。华星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正常往来,价格是当时市场价格,属于正常的产品供销关系,与案涉合同以及铭创公司没有直接关系。而且,华星公司在其后续商业交易过程中可以合理地将上述增加的价格成本补偿回来,华星公司实际上并不会产生任何损失。
华星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案涉合同是在没有新发疫情的情况下签订的,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不符合正常的商业往来秩序。2.双方在案涉合同的付款方式中约定了相应的定金和预付款,华星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预付款,就是让铭创公司收到款项后进行备货准备。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的磋商过程中,铭创公司向华星公司提供了两个报价,其中一个报价是双方的合同价,另外一个报价是现货的价格,现货的报价比案涉合同多出将近10万元,而华星公司选择签订了期货价合同,故双方均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此外,华星公司与铭创公司又于2022年2月21日签订了案外的采购合同,涉及曹妃甸项目,可以证明在案涉合同的交货期内,铭创公司是有现货并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华星公司的其他项目中。据此,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3.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双方在一份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铭创公司违约,除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华星公司所有损失。华星公司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在铭创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另行采购案涉合同产品,且市场行情陡增高达150%到甚至到300%的涨幅也得到铭创公司的认可,证明华星公司的实际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没有虚高,符合市场行情。
华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其公司与铭创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6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12-1DK01-0AB0)的履行;2.解除其公司与铭创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4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050KA000AB0)、1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1555AA010AB0)、9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211BL000AB0)、14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221BL010AB0)、23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317KF000AB0)、4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325HF000AB0)的履行;3.判令铭创公司退还合同款44348元;4.判令铭创公司赔偿损失261453元;5.诉讼费、保全***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8月20日,华星公司与铭创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MC-210820-1015)一份,约定华星公司**创公司采购***CPU模块6个,规格型号为6ES7512-1DK01-0AB0,单价5650元,总金额33900元,货期4-6个月;结算方式为预付30%定金,全款到账发货,付款当月提供合同全额发票,本合同自收到华星公司预付款后,合同货期以收到客户预付款到账起开始核算生效;有效期限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6个模块包括**2个、贞兴1个、**2个、枣庄1个。
2021年9月24日,华星公司与铭创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MZ20210921-01)一份,约定华星公司因**项目**创公司购买一批***模块,总金额240880元,交货期4个月,以上价格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等;铭创公司送货至华星公司指定地点无锡工厂所在地点;铭创公司自华星公司支付发货款之日起3日内将货物运送至供货指定地点并交付给华星公司的收货人;合同生效华星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当月铭创公司提供对应金额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前华星公司再支付合同总价70%的发货款,支付发货款当月铭创公司提供合同全额剩余70%的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要分批发货,双方协商);因铭创公司原因导致华星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铭创公司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华星公司所有的损失。该批***模块包括电源模块4只(规格型号6ES75050KA000AB0,货期4个月,单价1155元,总金额4620元);扩展模块6只(规格型号6ES71555AA010AB0,货期4个月、单价2300元、总金额13800元);存储卡(24M)4只(规格型号6ES79548LF030AA0,现货,单价1300元,总金额5200元);导轨6只(规格型号6ES75901AF300AA0,货期4个月,单价220元,总金额1320元);数字量输入模块24只(规格型号6ES75211BL000AB0,货期4个月,单价1720元,总金额41280元);数字量输出模块14只(规格型号6ES75221BL010AB0,货期4个月,单价2440元,总金额34160元);模拟量输入模块23只(规格型号6ES75317KF000AB0,货期4个月,单价3300元,总金额75900元);模拟量输出模块4只(规格型号6ES75325HF000AB0,货期4个月,单价4000元,总金额16000元);模块4只(规格型号6ES75317PF000AB0,货期4个月,单价5000元,总金额20000元);40针前连接器69只(规格型号6ES75921AM000XB0,货期4个月,单价200元,总金额13800元);DP通讯模块4只(规格型号6GK75425FX000XE0,现货,单价3700元,总金额14800元)。
二、付款情况
2021年8月26日,华星公司**创公司支付2021年8月20日合同项下预付款10170元。2021年9月28日,华星公司**创公司签发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2022年3月28日,票据金额85357.2元,其中包括924合同项下预付款72264元。2022年3月14日,华星公司**创公司支付货款21084元,其中包括2021年9月24日合同项下发货款14224元。2022年4月27日,华星公司**创公司支付货款201812.8元,其中包括2021年9月24日合同项下发货款154392元。随后,铭创公司于当天退还了该笔货款。2022年7月14日,华星公司**创公司支付货款17110.8元,其中包括合同项下货款14000元。2022年9月15日,华星公司**创公司支付货款8050元。2022年9月28日,华星公司**创公司支付货款18060元。
三、发货情况
2022年3月15日,铭创公司向华星公司发送4只6ES7954-8LF03-0AA0存储卡、69只6ES7592-1AM00-0XB0连接器、6只6ES7590-1AF30-0AA0导轨。2022年5月31日,铭创公司向华星公司发送4只6ES7531-7PF00-0AB0***模块。2022年7月14日,铭创公司向华星公司发送4只6GK7542-5FX00-0XE0***通讯模块。2022年9月14日,铭创公司向华星公司发送5只6ES7155-5AA01-0AB0***接口模块。2022年9月29日,华星公司收到铭创公司交付的15只6ES75211BL000AB0数字量输入模块。
四、沟通情况
2022年4月21日,华星公司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创公司发送律师函,主**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部分货物,且以需调货为由要求加价,要求铭创公司在收函后3日内确认发货日期并安排发货。铭创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签收了该邮件。2022年4月24日,铭创公司向华星公司复函,表示因2021年到现在疫情以及***缺芯片的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争取在2022年5月把2021年9月24日合同交付完毕,另在6月份把2021年8月20日合同交付完毕,并列明具体交付时间,其中:6ES7512-1DK01-0AB06个,预计6月底前交付;6ES7511-1AK02-0AB01个,预计5月1日前交付;6ES7513-1AL02-0AB03个,预计5月20日前交付6ES7505-0KA00-0AB04个,预计5月20日前交付完毕;6ES7155-5AA01-0AB06个,预计5月20日前交付完毕;6ES7521-1BL00-0AB024个,预计5月20日前交付完毕;6ES7522-1BL01-0AB014个,预计5月20日前交付完毕;6ES7531-7KF00-0AB023个,预计5月20日前交付完毕;6ES7532-5HF00-0AB04个,预计5月20日前交付完毕;6ES7531-7PF00-0AB04个,预计5月20日前交付完毕;6GK7542-5FX00-0XE04个,预计5月20日前交付完毕。同时,铭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微信里表示6ES7532-5HD00-0AB0有库存,如果华星公司用得到,铭创公司也会给很优惠的价格作为补偿。
2022年4月27日,***在微信里表示货物还没到,华星公司不用提前付款。但是华星公司经办人表示其按照合同提货,请尽快发货。
2022年5月5日,华星公司**创公司发函,告知其已于2022年4月27日**创公司支付了全额的发货款,但铭创公司未按约在收到发货款的3日内提供货物,且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已过,基于铭创公司的违约行为,为避免华星公司的更大损失,华星公司将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上述货物,并**创公司主张相关损失。***微信回复:货期太无奈从去年到现在。
五、华星公司向案外人采购货物情况
2022年6月10日,华星公司与**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华星公司就**项目向**公司采购***模块,包括1只6ES75050KA000AB0电源模块1900元、1只6ES71555AA010AB0扩展模块4900元,合计6800元,货期2-3天。2022年6月15日,华星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9420元。2022年6月20日,华星公司签收了上述产品。2022年7月1日,**公司向华星公司开具了6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6月13日,华星公司与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华星公司向西电公司采购***产品,包括1个6ES75325HF000AB0计7500元、3个6ES75121DK010AB0计52500元,期望交货日期2022年6月16日前后一周,总计60000元。2022年6月15日,华星公司签收了6ES75325HF000AB0产品。2022年7月2日,华星公司签收了6ES75121DK010AB0产品。2022年7月19日,华星公司向西电公司付款60000元。
2022年6月13日,华星公司与上海创通达工业自动化设备中心(以下简称创通达中心)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华星公司为**项目向创通达中心采购7只
6ES75317KF000AB0***模拟量输入模块,单价9600元,总金额67200元,现货。2022年6月20日,华星公司向创通达中心付款67200元。2022年6月22日,华星公司签收了上述产品。2022年6月13日,双方另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华星公司为**项目向创通达中心采购3只6ES75221BL010AB0***数字量输出模块,单价3900元,总金额11700元,现货。2022年6月15日,华星公司向创通达中心付款11700元。2022年6月20日,华星公司签收了上述产品。2022年6月23日,创通达中心向华星公司开具了789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6月16日,华星公司与上海央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生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华星公司为**项目向央生公司采购9只6ES75211BL000AB0***数字量输入模块45450元(单价5050元)、1只6ES75317KF000AB0***模拟量输入模块8500元,合计53950元,现货。2022年6月17日,华星公司与央生公司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华星公司为**项目向央生公司采购2只6ES75317KF000AB0***模拟量输入模块,单价9350元,总金额18700元,现货。2022年6月20日,华星公司向央生公司付款9350元、26975元。2022年6月20日、2022年6月21日,华星公司签收了上述产品。2022年6月23日,央生公司向华星公司开具了726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7月8日,华星公司向央生公司付款36325元。
2022年9月14日,华星公司与创通达中心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华星公司为**项目向创通达中心采购:1.3只6ES75050KA000AB0***电源模块,单价1645元,总金额4935元,现货;2.16只6ES75211BL000AB0***数字量输入模块,单价2595元,总金额41520元,现货;3.13只6ES75317KF000AB0***数字量输入模块,单价10224元,总金额132912元,现货;4.3只6ES75325HF000AB0模拟量输出模块,单价6022元,总金额18066元,现货;以上共计197433元。2022年9月15日、9月23日,华星公司向创通达中心支付货款60000元、137433元。2022年9月24日,华星公司签收了上述产品。2022年9月29日,创通达中心向华星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9月21日,华星公司与**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华星公司为**项目向**公司采购6只6ES75221BL010AB0***数字量输出模块,单价3850元,总金额23100元,货期2天。2022年9月23日,华星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23100元。同日,**公司向华星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9月29日,华星公司签收了上述产品。
2022年9月21日,华星公司与苏州尚为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为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华星公司为**项目向尚为公司采购5只6ES7522-1BL01-0AB0***数字量输出模块,单价3650元,总金额18250元,现货。同日,华星公司向尚为公司支付货款18250元。次日,尚为公司向华星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9月23日,华星公司签收了上述货物。
2022年9月23日,华星公司与央生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华星公司向央生公司采购3只6ES75121DK010AB0***CPU模块,单价9400元,总金额28200元,2-3天,其中**1只、贞兴1只、枣庄1只。同日,华星公司向央生公司支付货款28200元。2022年9月29日、9月30日,央生公司向华星公司累计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9月29日,华星公司签收了上述产品。
六、华星公司与铭创公司其他部分合同情况
2021年9月24日,华星公司与铭创公司另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MZ20210924)一份,约定华星公司**创公司采购一批***模块,总金额43644元,交货期5-6个月,包括***项目1只6ES75111AK020AB0的CPU模块4444元(货期6个月)、**项目4只6ES75131AL020AB0的CPU模块39200元(货期6个月)。该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2022年3月、2022年5月陆续交付,而对应的货款也已支付。
2022年2月21日,华星公司与铭创公司另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FD20220221)一份,约定华星公司**创公司采购一批***模块,总金额160500元,交货期2-3周,包括:1只6ES75050KA000AB0电源模块,1650元;1只6ES75121AL020AB0CPU模块,16500元;1只6ES79548LF030AA0存储卡,1300元;2只6ES75901AF300AA0导轨,单价250元,总金额500元;1只6ES71555AA010AB0扩展模块,4600元;4只6ES75211BL000AB0数字量输入模块,单价4700元,总金额18800元;2只6ES75221BL010AB0数字量输出模块,单价3100元,总金额6200元;5只6ES75317KF000AB0模拟量输入模块,单价6200元,总金额31000元;1只6ES75325HF000AB0模拟量输出模块,7250元;2只6ES75317PF000AB0温度模拟量模块,单价6100元,总金额12200元;5只6GK75431AX000XE0通讯模块,单价11400元,总金额57000元;14只6ES75921AM000XB0连接器,单价250元,总金额3500元;合计160500元。2022年2月23日,铭创公司向华星公司开具了49800元的发票。2022年2月24日,华星公司**创公司支付货款48150元。2022年3月4日,铭创公司向华星公司开具了110700元的发票。2022年3月8日,华星公司**创公司开具了11235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2年3月11日、3月18日,华星公司陆续收到了以上货物。
七、报价单
一审中,华星公司提供如下报价单:
1.2022年9月5日,尚为公司就5只6ES7522-1BL01-0AB0***模块提出报价:单价3650元、总价18250元、现货。
2.2022年9月5日,**公司提出如下报价:3只
6ES75050KA000AB0电源模块,单价1700元,总金额5100元,货期2-3天;1只6ES75131AL020AB0CPU模块,总金额12500元,货期2-3天;3只6ES71555AA010AB0扩展模块,单价3700元,总金额11100元,货期2-3天;16只6ES75211BL000AB0数字量输入模块,单价2900元,总金额46400元,货期2-3天;11只6ES75221BL010AB0数字量输出模块,单价4200元,总金额46200元,货期2-3天;3只6ES75325HF000AB0模拟量输出模块,单价6200元,总金额18600元,货期2-3天;4只6GK75425FX000XE0DP通讯模块,单价5800元,总金额23200元,货期2-3天;共计163100元。
3.2022年9月9日,央生公司提出如下报价:3只6ES75050KA000AB0,单价1819元,总金额5457元,货期2-3天;1只6ES75131AL020AB0,总金额11770元,货期2-3天;3只6ES71555AA010AB0,单价3585元,总金额10755元,货期2-3天;11只6ES75221BL010AB0,单价5500元,总金额60500元,货期2-3天;13只6ES75317KF000AB0,单价10272元,总金额133536元,货期2-3天;4只6GK75425FX000XE0,单价4601元,总金额18404元,货期2-3天;共计240422元。
4.2022年9月10日,创通达中心提出如下报价:3只6ES7505-0KA00-0AB0电源模块,单价1680元,总金额5040元,货期7天;1只6ES7513-1AL02-0AB0CPU模块,总金额13450元,货期7天;3只6ES7155-5AA01-0AB0扩展模块,单价3650元,总金额10950元,货期7天;16只6ES7521-1BL00-0AB0数字量输入模块,单价2650元,总金额42400元,货期7天;13只6ES7531-7KF00-0AB0模拟量输入模块,单价10500元,总金额13500元,货期7天;3只6ES7532-5HF00-0AB0模拟量输出模块,单价6150元,总金额18450元,货期7天;4只6GK7542-5FX00-0XE0DP通讯模块,单价4550元,总金额18200元,货期7天;以上报价有效期5天,共计244990元。
5.2022年9月21日,创通达中心就3只
6ES7512-1DK01-0AB0模块提出报价:单价13500元、总价40500元、现货。
6.2022年9月22日,**公司就3只6ES75121DK010AB0模块提出报价:单价11000元、总价33000元、货期2天。
7.2022年9月23日,苏州中平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就3只6ES75121DK010AB0模块提出报价:单价9500元、总价28500元、货期3-4天。
一审中,铭创公司提供如下报价单:
1.2021年11月16日,众业达电气(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业达公司)提供如下报价:6只6ES7512-1DK01-0AB0,单价8853元,总金额53118元;4只6ES7505-0KA00-0AB0,单价1655元,总金额6620元;6只6ES7155-5AA01-0AB0,单价2992元,总金额17952元;24只6ES7521-1BL00-0AB0,单价2365元,总金额56760元;14只6ES7522-1BL01-0AB0,单价3215元,总金额45010元;23只6ES7531-7KF00-0AB0,单价4650元,总金额106950元;4只6ES7532-5HF00-0AB0,单价5752元,总金额23008元;均为现货,合计309418元。
2.2021年11月17日,东莞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如下报价:6只6ES75121DK010AB0标准CPU,单价8865元,总金额53190元;4只6ES75050KA000AB0电源模块,单价1678元,总金额6712元;6只6ES71555AA010AB0接口模块,单价2995元,总金额17970元;24只6ES75211BL000AB0数字量扩展模块,单价2395元,总金额57480元;14只6ES75221BL010AB0数字量扩展模块,单价3265元,总金额45584元;23只6ES75317KF000AB0模拟量扩展模块,单价4665元,总金额107295元;4只6ES75325HF000AB0模拟量扩展模块,单价5895元,总金额23580元;均为现货,合计311811元。
3.2021年11月21日,***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拓公司)提供如下报价:6只6ES75121DK010AB0,单价8685元,总金额52110元;4只6ES75050KA000AB0,单价1786元,总金额7144元;6只6ES71555AA010AB0模块,单价3120元,总金额18720元;24只6ES75211BL000AB0模块,单价2593元,总金额62232元;14只6ES75221BL010AB0模块,单价3365元,总金额47110元;23只6ES75317KF000AB0模块,单价4689元,总金额107847元;4只6ES75325HF000AB0模块,单价5989元,总金额23940元;合计319103元。
4.2022年1月16日,**公司提供如下报价:6只6ES75121DK010AB0标准CPU,单价11650元,总金额69900元;4只6ES75050KA000AB0电源模块,单价1695元,总金额6780元;6只6ES71555AA010AB0接口模块,单价4500元,总金额27000元;24只6ES75211BL000AB0数字量扩展模块,单价3883元,总金额93192元;14只6ES75221BL010AB0数字量扩展模块,单价4120元,总金额57680元;23只6ES75317KF000AB0模拟量扩展模块,单价6578元,总金额151294元;4只6ES75325HF000AB0模拟量扩展模块,单价5756元,总金额23024元;均为现货,合计428870元。
5.2022年1月18日,众业达公司提供如下报价:6只6ES7512-1DK01-0AB0,单价11550元,总金额69300元;4只6ES7505-0KA00-0AB0,单价1680元,总金额6720元;6只6ES7155-5AA01-0AB0,单价4521元,总金额27126元;24只6ES7521-1BL00-0AB0,单价3825元,总金额91800元;14只6ES7522-1BL01-0AB0,单价4000元,总金额56000元;23只6ES7531-7KF00-0AB0,单价6500元,总金额149500元;4只6ES7532-5HF00-0AB0,单价5600元,总金额22400元;均为现货,合计422846元。
6.2022年1月25日,华拓公司提供如下报价:6只6ES75121DK010AB0,单价11750元,总金额70500元;4只6ES75050KA000AB0,单价1692元,总金额6768元;6只6ES71555AA010AB0模块,单价4512元,总金额27072元;24只6ES75211BL000AB0模块,单价3985元,总金额95640元;14只6ES75221BL010AB0模块,单价4210元,总金额589元;23只6ES75317KF000AB0模块,单价6785元,总金额156055元;4只6ES75325HF000AB0模块,单价5675元,总金额23060元;合计438035元。
八、其他情况
铭创公司提供交付情况说明一份,并称这是***公司发给下级代理商的邮件,收件人是北京一家***代理商,时间是2022年3月,显示在过去两年因全球事件的影响,尤其是新冠疫情,导致全球供应链大规模中断,发生了全球芯片短缺、基础材料和原材料的匮乏、国际海运和空运业务的货运空间大规模受限、供应优先级由半导体产品和电子元件生产商转移到消费品行业等情况,导致***的前段采购和相关生产在相当时间受限且仍在继续而无法在通常交货时间和期望范围内交付某些产品,目前情况会对生产维护和机器交付产生重大影响,但将尽可能优化交货时间,预计未来几个季度供应链仍将明显趋紧,也将可能导致交货时间明显延长。铭创公司据此主张其未能按期交付货物是因市场客观因素及疫情因素导致。但华星公司并不认可。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当事人**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华星公司与铭创公司签订未履行完毕的2021年8月20日合同、2021年9月24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约履行。1.关于合同解除事项,鉴于华星公司与铭创公司对解除820合同项下6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12-1DK01-0AB0)、924合同项下4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050KA000AB0)、1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1555AA010AB0)、9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211BL000AB0)、14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221BL010AB0)、23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317KF000AB0)、4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325HF000AB0)的履行均无异议,但在诉讼中2021年8月20日合同有效期已过,该合同已然终止,已无解除必要,故仅确认解除2021年9月24日合同项下尚未履行部分,同时确认2021年8月20日合同项下6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12-1DK01-0AB0)不再继续履行,2021年9月24日合同项下4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050KA000AB0)、1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1555AA010AB0)、9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211BL000AB0)、14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221BL010AB0)、23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317KF000AB0)、4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325HF000AB0)也不再继续履行。2.关于退还合同款项事项,2021年8月20日合同项下的已付款为10170元,但对应的货物均未履行,故相应的款项应当退还;2021年9月24日合同项下的已付款为126598元,而已供应的货物为92420元,故铭创公司需退还的款项为34178元;综上,铭创公司应向华星公司退还的已付款为44348元,铭创公司对此也无异议,予以确认。3.铭创公司是否需向华星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合同中约定的相应货期及价格是双方基于各自的需求与市场供应达成的合意,同时从报价单不难看出报价时间、货期、报价有效期均与产品价格密切相关,所以华星公司的购买价格也公平合理地对应了铭创公司的供货货期。作为销售方,铭创公司有自己的采购渠道,在签订合同时基于自身对市场行情的判断而确定了相应的货期及价格,那么就应当积极履行备货行为以便履行自身的供货义务,但在收到30%的先期款项后直至约定货期届满,铭创公司一直未能完全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而在2022年4月24日再次向华星公司沟通了新的供货日期后仍未能及时供货,随后也仅陆续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虽铭创公司主***供货系新冠疫情、市场断供、价格大幅上涨导致,但在2021年8月20日合同、2021年9月24日合同签订时疫情已不是“新情况”,而市场供应及价格波动在签订合同时本就应当纳入考虑**,属于商业风险,为避免自身风险,铭创公司应在价格时效内尽快锁定货源。从合同履行过程看,根据华星公司的采购情况,市场也有相应的产品供应,但价格明显高于华星公司与铭创公司的合同签约价,而铭创公司因产品价格上涨为避免自身损失选择不向华星公司依照原价格履行供货义务,已构成违约,故铭创公司应向华星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华星公司就铭创公司的逾期交货进行了相应催告,但铭创公司依然未能完全供货,华星公司转而向案外人采购相关产品,也属合理,由此导致的高出原合同采购价格的损失***创公司承担。虽2021年9月24日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0%,但同时约定了铭创公司要承担华星公司的损失,华星公司选择向案外人购买产品多支出的成本费用***创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华星公司与铭创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MC-210820-1015)中6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12-1DK01-0AB0)不再履行;二、华星公司与铭创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MZ20210921-01)中4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050KA000AB0)、1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1555AA010AB0)、9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211BL000AB0)、14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221BL010AB0)、23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317KF000AB0)、4个***模块(规格型号6ES75325HF000AB0)的履行予以解除;三、铭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华星公司货款44348元;四、铭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华星公司损失261453元;五、驳回华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7元,保全费1320元,由华星公司负担50元,由铭创公司负担7157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铭创公司主张本案构成情势变更是否成立,华星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情势变更是指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达到异常的程度,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不确定因素存在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风险具有可预见性,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交易双方应当承担由于市场变化所带来的合理的、正常的可能损失,并非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承受。具体到本案中,首先,铭创公司与华星公司于2021年8月至9月签订合同期间,虽尚处于新冠疫情管控期间,但已非新冠疫情爆发初期,铭创公司作为从事案涉设备销售的专业公司,应当对疫情期间的市场供应及价格波动具有合理的考量和判断,在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及预付款后,理应尽快采购相关产品以避免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但铭创公司显然并未积极及时采购相关设备。铭创公司提出情势变更因素,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双方签订合同期间,发生了足以影响其作出正常商业判断的重大变化因素。其次,从合同履行过程看,因铭创公司逾期未能按约供货,华星公司**创公司发函催告后,铭创公司在回函中并未提出案涉产品价格异常上涨,仅提出系因疫情及***芯片短缺而无法及时供货,希望华星公司给予期限宽限,并承诺在两个月内将合同设备交付完毕。由此可见,铭创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提出发生了继续履行合同超出了双方签订合同时预期的价格波动情形。不仅如此,铭创公司与华星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期间的2021年9月及2022年2月,还另行签订了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中部分设备与案涉合同的设备相同,而铭创公司均已在2022年3月及5月期间向华星公司交付了该另两份合同项下的设备,说**创公司具备按约交付货物的能力,案涉设备的价格上涨亦非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导致铭创公司无法交货的决定性因素。据此,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情形尚不能构成情势变更,而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铭创公司未能按约向华星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向华星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华星公司在**创公司催告后,为履行其后续合同义务转而向案外人采购相关产品,由此产生的高出原合同采购价格的损失,属于华星公司的实际损失,***创公司承担,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
综上,铭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2元,由铭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