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9320号
原告:泉州犟牛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古山三区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3KF1H0L。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年春,***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吟白路1号蠡园开发区研创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C3XP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泉州犟牛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泉州犟牛吊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犟牛吊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犟牛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泉州犟牛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